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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商标注册规则(2017年11月修订版)

 

第一章 释义

第二章 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义务

第三章 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

第四章 点商标名的命名

第五章 点商标权利的保护机制

第六章 审核流程

第七章 注册年限、续期、变更、转让、注销和赎回

第八章 争议解決

第九章 使用要求

第十章 规则生效日期与解释


 

    本规则旨为全球中文通用顶级域 “.商标”,建立具有权利认证和保护机制互联网名称注册体系,以促进商标名称在互联网上的更广泛应用,推动互联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和便利国际品牌在全球中文地区推广的本地化、网络化和数字化进程;以及为全球中文地区消费者提供便捷可靠的网上平台入口, 协助打击或减轻网上侵权对消费者的影响。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本注册规则涉及主要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点商标:点商标由“点商标名”加国际通用顶级域“.商标”组成 。

(二)管理机构:指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并获得ICANN授权承担点商标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点商标注册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公司“环球商域科技有限公司”


(三)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中文名称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四)注册服务机构:指由ICANN根据其“2013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任程序”授权运营,且由管理机构签约授权提供点商标注册服务的机构。


(五)代理服务机构:指由注册服务机构授权,并已向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ICANN及管理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代表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点商标注册服务的机构。


(六)指定地:商标品牌名称的主要使用地区,例如商标注册证明的签发地(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国家/地区/区域), 或由管理机构认定的合资格注册名称所属的具体地理范围名称。

(七)请人:指依照本规则拟提出或已经提出点商标新注册申请/续期申请/受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注册人:注册和持有点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申请提交时间:指注册申请资料提交到管理机构注册系统的时间。

(十)政策委员会:指由管理机构成立的、由来自不同司法区的知识产权和域名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和组成的独立专责委员会,负责为点商标政策规则的制定与解释提供意见,以及参与监督政策的执行,包括参与复核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批准注册点商标的决定。

(十一)争议解决机构: 指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NDRC) , 以及其它任何经由ICANN和管理机构认可与授权,负责处理点商标争议的机构。


 

第二章 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义务

第二条  点商标的注册以及相关事宜,必须通过管理机构官网(http://注册管理机构.商标)公布的注册服务机构或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办理。

第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循ICANN、本管理机构、本注册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并遵守经营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被委托过程中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与申请人签订独立的关于提供点商标相关服务的协议,并涵盖以下内容:

(一)约束申请人遵守ICANN相关政策、管理机构所在地相关法律和法规、本册规则及管理机构制定其他适用的政策和规定;

(二)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对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本规则的规定为申请人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可能存在本规则规定不允许注册情形的,或本管理机构关于点商标业务审理的任何进度及反馈通知,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应明确并及时地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和协助申请人准备和提交注册申请补充材料。

第五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须至少向申请人提供5 x 8小时的客户支持服务,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及处理申请人就其自身点商标的注册及管理事宜的咨询,操作点商标新注册、续期、管理、解析指向注册人指定网站和点商标在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转入/转出等服务。

第六条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获得申请人的授权并完成对注册申请材料的核验。

第七条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提交点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当将注册申请提交时间和审理进度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须协助和指引申请人提交管理机构要求的补充材料。

第八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点商标授权资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的授权证书、点商标项目及本管理机构的服务监督电话和邮箱等信息。


 

第三章  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

第九条  合资格的申请人须对其申请注册的点商标名拥有商标权利或合法权益。

可接受申请注册的名称包括:

(一)在本规则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个指定地完成和获得商标注册的已注册商标;

(二)经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

(三)受国际条约或法规保护的商标;

(四)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如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认定具有商标权利的商标;

(五)享有普通法商标权的未注册商标;

(六)具显著性的独创商标品牌。

获管理机构核准可应用于点商标名注册的名称(简称为“核准名称”)。

第十条  

第一条  申请人须按第九条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以电子格式文档形式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 对于第九条第一款涉及的已注册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国家/地区/区域获得已注册商标权或被授权相关权利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注册证签发地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对外公布的商标注册记录。TMCH机制商标核验记录被视为与以上商标权利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 对于第九条第二至第四款涉及的未注册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商标获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相关条约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他认定该商标具有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决或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裁决。

(三) 对于第九条第五款涉及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按注册管理机构的要求填写指定的申请表格,提供证明材料证明相关商标在一定地理范围内已成为消费者和公众辨识与区分商标持有人的产品和服务与其他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该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

3. 证明该商标被应用于商业宣传活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凭证、以及涉及的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和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对于第九条第六款涉及的名称,申请人须提供有关独创的商标品牌名称的说明或使用情况。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填报使用该名称的商品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如以上文件或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译本。

第十一条  用于申请注册点商标的商标标志须包含可识别的文字、字母、或数字。

第十二条  点商标的注册采用实名制,申请人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持有同一注册商标的,应选择授权指定当中一人作为代表登记为点商标注册人,或联合登记为注册人。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认可的商标注册地清单载于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管理机构可不时对该信息列表进行更新。


第四章  点商标名的命名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按照以下命原则和命名方式申请注册点商标:

(一)命名原则

1. 由申请人创建、持有或取得适当授权;

2. 具有显著性;

3. 不侵犯他人商标品牌的在先对于合法权益;

4. 不造成公众误认和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命名方式

A类—以核准注册名称进行命名注册;

B类—以核准注册名称和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进行组合命名注册;

C类—以相关的指定地信息和核准注册名称进行组合命名注册;

D类—以相关的指定地信息、核准注册名称、和商品或者服务名称进行组合命名注册;

管理机构可以在特殊情形下, 批准以上述命名方式以外的其他命名方式注册点商标。

第十六条  用于点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可为商标权利证明上所列商品/服务项目的名称或其显著部分,或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或指定地的商标分类表所载的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全称或其显著部分,或申请人商标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产品/服务项目名称。

第十七条  构成点商标的指定地信息一般为商标证明的签发地名称或由管理机构核定的商标使用所在地域范围的名称。如申请人需以指定地范围内的某个地方名称组成命名点商标的,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理据和相关材料证明该地方名称与其商标的使用具有直接关联性。

第十八条  注册人在以任何一种基础命名方式注册点商标(下称“基础点商标”)后,可申请加入基础命名方式以外的与商标相关的其他信息(下称“其他信息”), 进行扩展注册相关联的点商标(下称“关联点商标”)。如基础点商标由于到期、被转移或注销等而失效的,其关联点商标将同时失效。管理机构将同步变更相关关联点商标的状态。

申请人须提供理由和使用证明材料满足以下条件:

(一)使用于点商标名命名的其他信息与其商标品牌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二)如果添加的其他信息涉及特定资格的,申请人须要举证证明其满足商标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签发地或相关公司注册地的法律、相关认证机构、或者行业习惯对该资格的要求;

(三)不可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妨碍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辨识和区分。

第十九条  点商标注册服务的收费标准适用申请提交时由管理机构公布的有效的《“点商标”命名方式和注册服务收费表》(下称“收费表”)。

第二十条  点商标名的命名不得减低或削弱相关商标的标识能力、与事实不符、或对公众造成混淆。依据本条命名方式进行命名的点商标名,如果根据管理机构的判断有明显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或者对公众造成混淆的情形下,管理机构有权不予批准以上任何一种的命名方式的注册申请,或在参考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明后,对点商标的命名进行合理调整,并决定其所适用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有独立裁量权决定是否批准点商标名的命名与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点商标名字符的长度要求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点商标名部分在1-63个ASCII字符之内;一个拉丁文字母,数字,破折号,计算一个ASCII字符;

(二)点商标名为纯汉字的,长度最短为一个汉字,最长以构成点商标名的汉字通过Punycode转码后不超过63个ASCII字符数所能达到的最多汉字字数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点商标名文字形式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点商标名须为简体汉字、繁体汉字、拉丁文字母(a-z)、阿拉伯数字(0-9)或以上四种文字形式的组合;

(二)包含简体、繁体、简繁体混合、和异体字形式的点商标,其点商标名文字对应的繁体、简体、繁简体混合形式将被本管理机构系统自动为该注册人保留;

(三)持有繁简混合商标名的申请人可申请注册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命名的点商标名,但须符合本注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注册人可申请激活和使用上述点商标的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

(五)商标名称中含有部分非本条第一款所列文字形式的,申请人可申请将此等文字形式翻译为上述第一款所列之文字形式命名点商标名,且该点商标名不得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拉丁文字可省略声调符号而仅使用字母命名点商标名;

(七)商标名称包含的特殊字符,如“&”、“@”的, 在不削弱点商标名的标识能力和造成混淆请前提下,申请人可以申请省略该特殊字符或使用“-”符号或翻译成意思相对应的文字进行替代并组成点商标名。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名称将被限制或不允许使用于点商标名的命名:

(一)涉及代表主权国家及行政地区的名称、旗帜、徽标、歌曲、行政机构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ICANN禁止注册的字或词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国际组织或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际红新月运动的名称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

(三)地理标志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地名;

(四)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冲突、消极、负面影响、或让公众产生混淆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或名称;

(五)缺乏显著性的名称,以及其他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命名原则的名称。

 

第五章 点商标权利的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经管理机构核准的注册名称享有点商标权利,并按本章的规定实施注册保护。

第二十六条  点商标权利的保护机制以第十五条规定的命名方式为基础。申请人须通过注册、续展符合上述命名方式及规定的点商标,获得与其点商标权利相关的地域范围名称和(或)商品/服务名称的注册保护。

(一)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命名方式注册的点商标,注册人应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或指定地的商标分类表,填报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名称。每次点商标注册包含同一类别下10个商品/服务项目的注册保护。如需在同一类别下申请增加更多受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或者申请增加商标在其他类别下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注册保护,须按照《收费表》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和提交相关商标权利证明文件。注册人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经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注册保护。

(二)关联点商标的注册保护服务与其对应的基础点商标一致。

(三)如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已经注册为点商标,在后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命名方式申请注册点商标。

(四)任何第三方不允许注册与已注册点商标相混淆的新的点商标。

(五)如点商标由于到期、被转移或注销等而失效的,原有点商标权利获得的保护服务将同时失效。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判断是否会产生前条所述的混淆情形的考虑因素包括

(一) 点商标名的文字表述形式和发音(包括中英文和拼音)是否与已注册点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二) 用于申请注册点商标名命名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和指定地信息是否能够与已注册点商标起到有效的标识和区分作用;

(三) 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造成混淆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同商标品牌名称在不同商品/服务项目或指定地有多于一位权利人的情形,点商标的注册申请依“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并按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审核流程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于收到点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开始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示点商标的注册信息(WHOIS)及申请状态。

第三十条   注册信息公示中对已申请注册但尚未通过审核的点商标,其状态显示为“审核中”(“Pending Create”)。如自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申请人不能提交符合注册要求的申请材料的,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注册申请及其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相关的点商标须在前次注册被删除24小时后方可再次被申请注册。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在收到点商标注册申请及注册申请材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通过电子方式通知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就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在审核点商标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补充说明,并在全面考虑申请人的情况后,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和说明的,不影响管理机构做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处于“审核中”( “Pending Create”)状态的点商标,如在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算的十个自然日的注册审核期内,仍未通过注册审核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批准注册的点商标,注册信息公示中其状态显示为“已注册”(“ok”)。

第三十五条  对驳回的点商标申请,管理机构将通过电子通知形式于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提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由该机构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如申请人不服管理机构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可在收到该决定之后的14个自然日内,按管理机构公布的《点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程序》申请复核。

第三十七条  点商标成功注册后,注册人可获由注册服务机构颁发的通过管理机构审定的《点商标注册证书》。



第七章   注册年限、续期、变更、转让、注销和赎回

三十八条  点商标新注册和续费可选择的年限为1-10年。

三十九条  点商标注册资料的变更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如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信息、注册人信息发生变更,注册人须在上述信息变更完成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向本管理机构申请更新相应的点商标注册信息;

(二)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点商标注册人上述变更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拟变更的注册信息提交至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可予以办理变更。

第四十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变更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点商标转出方)在收到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ICANN注册服务商间域名转移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ransfers-2012-02-25-zh)办理点商标转移,且不得对此申请向点商标注册人收取费用;

(二) 变更点商标代理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流程依据本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关流程进行;

(三)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点商标注册后不满六十个自然日;距点商标到期日不满十五个自然日;点商标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点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点商标处于冻结状态中;其他管理机构认为不予以变更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已注册但未到期办理续期的点商标,已获得点商标权利的保护的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目不可替换为其他类别或项目;在办理点商标到期续期操作时,注册人可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确定并重新勾选受保护的商标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目。

第四十二条  注册人在点商标有效期内,申请增加类别或商品/服务项目保护的,须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据《收费表》相关要求缴费费用,和另须向服务机构缴纳审核费用。经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注册人将获得关于新增商标/服务项目名对应点商标的注册保护。任何新增的商标/服务项目保护的到期时间须与其对应点商标的到期时间一致。

第四十三条  点商标的转让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 受让人须为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管理机构可根据受让人所持点商标的权利信息,决定涉及转移的点商标的命名方式和收费标准、和调整相应的点商标权利的保护机制的适用范围。

(三) 点商标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期间,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关于点商标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点商标的申请。点商标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情况除外。

(四) 基础点商标如带有关联点商标的,须一并办理转让。

第四十四条  点商标到期后,对仍未续期的点商标,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可根据ICANN的相关政策及自身业务情况,决定在相关点商标到期后45个自然日内的任意一天,自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的数据库中进行注销该点商标,停止该点商标的解析服务,并冻结其关联点商标(如适用)的解析服务;进行删除前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采取合理方式通知注册人,包括但不限于发送续期提醒邮件和停止点商标解析。注册人应关注所属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的相关到期注销规则,避免因点商标到期未续期导致注销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上述第四十四条被注销的点商标,依据ICANN 相关规定将进入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赎回期限。赎回期内,该点商标及其关联点商标权利的保护将被暂停。注册人可在赎回期内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申请恢复和赎回相关点商标,恢复点商标权利的保护服务,并按管理机构的规定缴纳赎回费用。赎回期限结束后,未被恢复的点商标将被管理机构从数据库中最终注销,并在注销之日起满5个自然日后开放予公众申请注册。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或ICANN有关政策规定,如相关争议解决机构、法院、或行政单位要求冻结、注销或转移已注册点商标的,管理机构有绝对裁量权决定对相关点商标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以下目的: (i) 处理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或管理机构就点商标注册、审核时发生合规问题;或(ii)修正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权利有效性及存续性失效的情况,如过期、被撤销等;或(iii)纠正本管理机构定期抽查时发现的其他点商标注册无效的情况;或 (iv) 解决或执行与注册点商标有关的争议; (v)解决注册费用不支付注册费的情况;(vi)遵守及执行相关法律、政府规章的要求、执法要求或争议解决之决定;(vi)规避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子公司、办事处、董事和雇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和注册人须声明遵从本规则,以及ICANN和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适用于注册及管理点商标政策。

第四十八条  点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对管理机构有免责义务。如点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因相关点商标的申请、注册、续期、修改、使用发生纠纷的,在不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况下,点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须确保本管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政策委员会成员、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免受任何索赔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该免责义务在上述点商标被注销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四十九条  根据ICANN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机构在其官方网站设立可被公众查询的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库。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向注册人收集相关的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资料,并确保注册人知晓该资料之用途,以及保证资料的完整及准确性。

第五十条  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包括:

(一) 注册人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人名称(姓名或机构名称)、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号码(该项信息不对公众开放查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二) 注册经办人相关信息(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须提供该信息),包括经办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注册经办人须为该法人或组织的雇员,并被授权代表办理点商标业务,该项信息须对应填入到注册信息(WHOIS)中注册经办人名称“Registrant Name”栏目;

(三) 注册信息文字形式要求为:汉字、拉丁文字母(a-z,不区分大小写)、数字(0-9),若上述第一、第二款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翻译本;

(四) 如需使用隐私/代理注册服务,注册人单位名称须为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所有人/被许可使用人。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一条  任何第三方针对已注册的点商标提出注册人不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争议,应提交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根据《“.商标” 特许资格争议解决政策》进行解决。

第五十二条  其他适用于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争议的政策包括ICANN 公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暂停解析程序》(URS),及管理机构所采纳和实施的任何其他争议解决政策。

第五十三条  处于争议期内的点商标将无法进行转移、转让,和续期。争议结束后,管理机构或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将依据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小组所做之决定,执行相关的救济措施,包括对涉及的点商标进行停止解析、冻结、转让、转移、变更服务机构和注销。

 

第九章  使用要求

第五十四条  已注册的点商标应在注册后的三个月内解析指向注册人相关的网站,以及使用于的商品和服务的推广。如已注册的点商标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投入使用的,注册人应在注册后的三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出延期投入使用申请,最长可申请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九个月。

受指向的网站所载信息须与点商标权利的指定产品/服务的信息一致或具有相关性,且须为一个无欺诈行为,合法和善意经营的网站。

管理机构有权冻结和注销任何违反使用要求的点商标。

第五十五条  如受指向的网站信息与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注册信息不符,或存在虚假、盗取、盗用他人商标、误导公众、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权益、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况的,注册人须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承担管理机构相应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此外,管理机构在该等情形下,可对该注册人进行警告,追究相关责任,并可对涉及的点商标停止解析、冻结、或撤销。

 

第十章 规则生效日期与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注册规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本规则取代管理机构之前公布的用于点商标注册的《点商标域名注册规则》和其他规则,并适用于在本规则生效日期或之后提出的办理点商标新注册、续期、转移、赎回以及其他本规则规定的事项的申请。如有其他管理机构公布的文件与本规则抵触时,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附表一:《指定地信息列表》

下表中国家/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名称参考WIPO上的商标核发国家/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清单。英文全称、英文简称、两字母代码参照ISO-3166-1所列。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中文简称、两字母代码均可视为商标证明、商标申请的核发方或受理方名称,与商标名称进行组合,命名点商标名。    

 

序号

指定地英文简称

指定地中文简称

指定地两字母代码

1

Afghanistan

阿富汗

AF

2

Albania

阿尔巴尼亚

AL

3

Algeria

阿尔及利亚

DZ

4

Andorra

安道尔

AD

5

Angola

安哥拉

AO

6

Anguilla

安圭拉

AI

7

Argentina

阿根廷

AR

8

Armenia

亚美尼亚

AM

9

Aruba

阿鲁巴

AW

10

Australia

澳大利亚

AU

11

Austria

奥地利

AT

12

Azerbaijan

阿塞拜疆

AZ

13

Bahrain

巴林

BH

14

Bangladesh

孟加拉国

BD

15

Barbados

巴巴多斯

BB

16

Belarus

白俄罗斯

BY

17

Bermuda

百慕大

BM

18

Bhutan

不丹

BT

19

Bolivia

玻利维亚

BO

20

Bonaire

荷兰加勒比区

BQ

21

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黑

BA

22

Botswana

博茨瓦纳

BW

23

Brazil

巴西

BR

24

Brunei Darussalam

文莱

BN

25

Bulgaria

保加利亚

BG

26

Burundi

布隆迪

BI

27

Cambodia

柬埔寨

KH

28

Canada

加拿大

CA

29

Cape Verde

佛得角

CV

30

Cayman Islands (the)

开曼群岛

KY

31

Chile

智利

CL

32

China

中国

CN

33

Colombia

哥伦比亚

CO

34

Congo(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刚果(金)

CD

35

Congo

刚果(布)

CG

36

Costa Rica

哥斯达黎加

CR

37

Croatia

克罗地亚

HR

38

Cuba

古巴

CU

39

Cyprus

塞浦路斯

CY

40

Czech Republic

捷克

CZ

41

Denmark

丹麦

DK

42

Dominica

多米尼克

DM

43

Dominican Republic

多米尼加

DO

44

Ecuador

厄瓜多尔

EC

45

Egypt

埃及

EG

46

El Salvador

萨尔瓦多

SV

47

Estonia

爱沙尼亚

EE

48

Ethiopia

埃塞俄比亚

ET

49

Fiji

斐济

FJ

50

Finland

芬兰

FI

51

France

法国

FR

52

Georgia

格鲁吉亚

GE

53

Germany

德国

DE

54

Ghana

加纳

GH

55

Greece

希腊

GR

56

Grenada

格林纳达

GD

57

Guatemala

危地马拉

GT

58

Guinea

几内亚

GN

59

Guyana

圭亚那

GY

60

Haiti

海地

HT

61

Honduras

洪都拉斯

HN

62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香港

HK

63

Hungary

匈牙利

HU

64

Iceland

冰岛

IS

65

India

印度

IN

66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

ID

67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伊朗

IR

68

Iraq

伊拉克

IQ

69

Ireland

爱尔兰

IE

70

Israel

以色列

IL

71

Italy

意大利

IT

72

Jamaica

牙买加

JM

73

Japan

日本

JP

74

Jordan

约旦

JO

75

Kazakhstan

哈萨克斯坦

KZ

76

Kenya

肯尼亚

KE

77

Korea (the Republic of)

韩国

KR

78

Kuwait

科威特

KW

79

Kyrgyzstan

吉尔吉斯斯坦

KG

80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老挝

LA

81

Latvia

拉脱维亚

LV

82

Lebanon

黎巴嫩

LB

83

Lesotho

莱索托

LS

84

Liberia

利比里亚

LR

85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LI

86

Lithuania

立陶宛

LT

87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澳门

MO

88

Madagascar

马达加斯加

MG

89

Malawi

马拉维

MW

90

Malaysia

马来西亚

MY

91

Maldives

马尔代夫

MV

92

Malta

马耳他

MT

93

Mauritius

毛里求斯

MU

94

Mexico

墨西哥

MX

95

Monaco

摩纳哥

MC

96

Mongolia

蒙古

MN

97

Montenegro

黑山

ME

98

Morocco

摩洛哥

MA

99

Mozambique

莫桑比克

MZ

100

Myanmar

缅甸

MM

101

Namibia

纳米比亚

NA

102

Nepal

尼泊尔

NP

103

New Zealand

新西兰

NZ

104

Nicaragua

尼加拉瓜

NI

105

Nigeria

尼日利亚

NG

106

Norway

挪威

NO

107

Oman

阿曼

OM

108

Pakistan

巴基斯坦

PK

109

Papua New Guinea

巴布亚新几内亚

PG

110

Paraguay

巴拉圭

PY

111

Peru

秘鲁

PE

112

Philippines

菲律宾

PH

113

Poland

波兰

PL

114

Portugal

葡萄牙

PT

115

Qatar

卡塔尔

QA

116

Romania

罗马尼亚

RO

117

Russian Federation (the)

俄罗斯联邦

RU

118

Rwanda

卢旺达

RW

119

Saint Kitts and Nevis

圣基茨和尼维斯

KN

120

Samoa

萨摩亚

WS

121

Sao Tome and Principe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ST

122

Saudi Arabia

沙特阿拉伯

SA

123

Serbia

塞尔维亚

RS

124

Seychelles

塞舌尔

SC

125

Sierra Leone

塞拉利昂

SL

126

Singapore

新加坡

SG

127

Slovenia

斯洛文尼亚

SI

128

South Africa

南非

ZA

129

Spain

西班牙

ES

130

Sri Lanka

斯里兰卡

LK

131

Sudan

苏丹

SD

132

Suriname

苏里南

SR

133

Swaziland

斯威士兰

SZ

134

Sweden

瑞典

SE

135

Switzerland

瑞士

CH

136

Syrian Arab Republic

叙利亚

SY

137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

台湾

TW

138

Tajikistan

塔吉克斯坦

TJ

139

Thailand

泰国

TH

140

Tonga

汤加

TO

141

Trinidad and Tobago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TT

142

Tunisia

突尼斯

TN

143

Turkey

土耳其

TR

144

Turkmenistan

土库曼斯坦

TM

145

Uganda

乌干达

UG

146

Ukraine

乌克兰

UA

147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联酋

AE

148

United Kingdom (the)

英国

GB

149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国

US

150

Uruguay

乌拉圭

UY

151

Uzbekistan

乌兹别克斯坦

UZ

152

Venezuela

委内瑞拉

VE

153

Yemen

也门

YE

154

Zambia

赞比亚

ZM

155

Zimbabwe

津巴布韦

ZW

156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API或非洲


157

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IPO或非洲区域


158

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IP或比荷卢


159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或欧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