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域名权被侵犯,大志天成公司获赔15万元
来源:管理机构日期:2020-08-28
【基本案情】
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志天成公司”)注册有“DZTC与图形组合”商标,依法对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志天成公司使用的dztcgroup.com、dztcgroup.net、dztc.net.cn、dztcsg.com、dztcsg.com、cndztcsg.cn等6个域名及大志天成河北分公司使用的域名hbdztc.cn,也经工业和信息产业部备案,大志天成公司依法享有该7个域名的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吴志强在担任大志天成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以其本人名义注册12个域名hbdztc.cn、1fdztc.com、hsdztc.com、hddztc.com、zjkdztc.com、xtdztc.com、bddztc.com、sjzdztc.com、tsdztc.com、qhddztc.com、cddztc.com、czdztc.com。后来吴志强从大志天成河北分公司离职后成立本案另一被告九天鲲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鲲鹏公司”)。九天鲲鹏公司仍将域名hbdztc.cn的大志天成河北分公司网站用于其商业活动,仍将上述除hbdztc.cn之外的11个域名用于九天鲲鹏公司的网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域名或主要部分与大志天成公司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被告未经大志天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涉案被控侵权域名,对大志天成公司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九天鲲鹏公司赔偿大志天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同时两被告应停止使用并注销涉案12个域名。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1]
【域名的价值要通过使用体现】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能认定被告使用域名的行为侵权,主要是因为原告大志天成公司不仅注册了域名,其还将域名实际使用在自己的网站之中,如此才能认定被告对涉案域名的使用行为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认。如果原告本身只是注册域名而不实际使用的话,很难认定被告使用与原告近似域名的行为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在storchenmuehle.cn域名权属纠纷案[2]中,原告瑞凯威公司于1997年注册域名storchenmuehle.com,但未实际使用;被告琴侣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注册域名storchenmuehle.cn,并用于推广原告瑞凯威公司产品。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瑞凯威公司在(2015)海民(知)初字第37953号案件中明确认可其在先注册的storchenmuehle.com域名没有解析到相应的网站。因此,即使琴侣公司注册使用的涉案域名之主体部分与瑞凯威公司在先注册的域名主体部分完全相同,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瑞凯威公司关于琴侣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侵犯其域名权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3]
另外,域名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湖北高院在一个案件中提过:“域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域名所有人对域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域名的价值并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容易估算,但有一些指标还是可以作为参考的,比如域名的知名度、与品牌的契合程度,一个域名如果刚好以商标名称命名并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价值就越高。想要获得高知名度,首先就需要企业将域名实际使用起来。那么域名该如何使用呢?
【如何使用域名】
第一,企业应该有自己的网站,之后将域名使用于网站之中,这也是域名最基本的使用方式。如baidu.com是百度网站的域名,只要在地址栏输入baidu.com,就能到达百度的官网。
第二,域名能起到识别域名所有者的作用,如果域名刚好是以商标名称命名,比如“顺丰.商标”这个域名,其也如商标一样,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让这种识别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企业应想办法让域名为更多人所知悉,这就需要企业将域名使用于更多场合,如: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域名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下图是“.商标”顶级域的部分应用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1]请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553号民事判决书。
[2]请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553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因为原告还有注册商标“Storchenmühle”,因此二审法院认为2015年4月双方代理关系结束后,琴侣公司继续使用与瑞凯威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涉案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并进而认为琴侣公司侵犯了瑞凯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4]请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91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