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6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域名争议解决重要案例回顾
来源:管理机构日期:2017-07-10
HK-1700951 关于www.tencentac.com 等129个域名
投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关键字:合并投诉
裁决专家:David Kreider (新西兰)
案例回顾:《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10 (e) 允许专家组合并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注册的多个域名作出的投诉,而专家组在考虑个别案件中是否可以合并投诉时,通常会考虑案件所涉域名是否包含相同或近似损害(common grievance)。2017年2月,腾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律师针对周洪生(音)持有的129个腾讯TENCENT或QQ近似域名进行投诉,一举拿下129个域名。从投诉人的角度看,一次针对多个近似域名进行投诉颇有益处,首先,合并投诉在程序上较为简便易行,且费用相对单独投诉较低,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主要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都允许对于超过10个以上域名投诉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费用优惠;其次,由于被投诉人同时注册有多个近似域名,专家组进行《政策》下的要素分析时更容易认定被投诉人的恶意。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多个争议域名所指向的页面均包含腾迅公司所持有的具有显著知名度的“腾迅”、“QQ”等商标,且投诉人出示了被投诉人注册了超过2300个域名的相关证据,其中不少都包含他人著名商标且在网上以高价出售,被专机组视为恶意明显。最后,专家组作出转移129个域名的裁决。
HK-1700944 关于www.nbacn.com 、www.nbachina.com
投诉人:美国篮球协会(NBA Properties, INC.)
关键字:域名代持
裁决专家: 王则左(英国)
争议域名: www.nbacn.com , www.nbachina.com
2017年2月,美国篮球协会的营销和许可经营商NBA Properties Properties 针对Adam Zhang注册的nbachina.com和nbacn.com两个域名进行投诉。被投诉人Adam Zhang指出,本案的被投诉人和域名实际权益人不符,争议域名的实际权益人为西欧中国文学艺术协会(Chinese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of Western Europe/ CLAFWE),而本案中的答辩书亦由协会提交,被投诉人只是为之代持域名。专家组指出,争议域名的实际权益人究竟是谁与本案的裁决都没有决定性关系。首先,协会所提交答辩状已经能够证明协会完全知悉此案,并得到了合理机会进行答辩和提交证据,本案中不存在有违程序公平的情况。而鉴于投诉人”NBA”商标的全球知名度,答辩人对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知情。第二,政策并未引入域名实际权益人的概念,专家组只需要考虑域名注册人或实际持有人所具有的恶意即可。最后,专家组做出了转移域名的裁决。
DCN-1600717: www.trainingmask.cn
关键字:重新投诉
投诉人:美国训练面具公司
裁决专家:何志强(英国)
案情回顾:美国Training Mask 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通过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争议域名进行了投诉,作出裁决的专家组认为,此案中的被投诉人既没有试图提供销售域名,且此域名的识别部分training和mask两个单词都是常用英文词,因此不应被视为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情形。在没有披露前次投诉的情况下,Training Mask 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重新提交了该案,中心指派的独任专家何志锐先生根据普通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再次驳回了投诉。重新投诉的案件一般根据广泛接受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被驳回申请。专家组基于较高的再审标准援引包括司法效率和基本公平正义在内的理由,支持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使用。而作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第一起根据《解决办法》因为“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被驳回的案件,Training Mask案应该被视为.cn域名的裁决设置了“先例”。
DCN-1700742: www.airbnb.cn、www.airbnb.com.cn
关键字:投诉时效
裁决专家:施天艺(香港)
案情回顾:在本案中,投诉人美国空中食宿公司(Airbnb INC.)所投诉的域名在中国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注册时间为2009年2月26日,域名注册早于空中食宿公司在中国注册AIRBNB商标的时间(2010年10月),且距离投诉日期2017年4月18日已经超出两年。因此,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提出了1)争议域名注册时间已达8年之久因此不满足《解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以及2)投诉人在中国不享有任何在先民事权益,两个重要抗辩。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方面,专家组倾向于采纳Leister Branda AG 诉陈秋桓一案中域名转让可以被视为一种新的注册的意见。专家组遵循公共政策解释,认为此种扩大解释更加符合《解决办法》打击恶意注册的精神;在在先民事权益方面,专家组重述,域名争议与一般商标侵权在权益判断上具有重要区别,即不应该将注册商标视为构成《解决办法》中民事权益的唯一条件,而应侧重投诉人品牌本身的产品或者服务影响力,这种域名和品牌的直接联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而更为重要。鉴于AIRBNB品牌的全球影响力,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对于“AIRBNB”标识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在本案中,专家组作出了转移域名的裁决。
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其法律顾问对有关问题的官方法律意见。对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的质询,欢迎电邮domain@hkiac.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