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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强制性行政程序

1.2 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条阐述持有人或注册人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争议类型。这些程序将由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中心”)进行管理。

  a.适用的争议
  如果第三方(即“投诉人”)根据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依《规则》向中心提出投诉,主张日升期应予以注销,顶级域名下已注册相关的二级域名将受行政程序的约束:
  (i) 在域名注册时,注册人并不拥有一个具国际性效力(或地区性效力)的商标,或商标没有被法庭核实或受法规或條約保护;或
  (ii) 域名并非与注册人于日升期注册所依据的标记相同;或
  (iii) 注册人于日升期注册所依据的商标并未于注册协议所述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获颁发。
所有受本政策监管的投诉须于2015年1月31日或以前(UTC+8)向中心提出。

  b.裁决
  有关争议将由中心从其管理的专家组列表中指定的专家组作出裁决。专家组就投诉是否能符合第2(a)条所订立的规定所作出的裁决,将只会根据对提交的任何商标或服务标记所进行的表面审核。专家组的裁决属行政性质。专家组须在裁决书中陈述其裁决的理由。

  c.启动程序和流程
  《规则》阐述依本政策启动和进行程序的流程。

  d.点商标管理机构和注册商在行政程序中的立场
  点商标管理机构和注册商不参与,将来也不会参与任何依本政策在中心进行的程序的管理或操作。另外,点商标管理机构和注册商将不会对行政专家组作出的任何裁决的结果负责。

  e.救济措施
  在本政策下投诉人可寻求的救济措施仅限于要求注销域名的注册。被注销的域名将返回可接受注册的域名库中。

  f.通知和公布
  中心应根据《规则》的规定,公布任何依本政策所作出的裁决书。

  g.裁决的执行
  一旦收到中心有关专家组裁决的通知,点商标管理机构和相关的注册商须按本政策第2(i)条及《注册协议》中所含的日升期注册条款,执行裁决。

  h.多方争议
  如中心收到多于一宗针对同一域名的投诉,以下规定将适用:
  (i)所有此类的投诉将根据中心接收投诉的日期和时间进行排列。第一宗提交的投诉,如投诉人已根据《规则》的规定缴纳投诉费用的,将被首先处理。(“优先投诉”和“优先投诉人”)
  (ii)如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本政策第2(a)条的至少一项要求,优先投诉将被驳回。排列第二的投诉将成为优先投诉。
  (iii)如专家组认为优先投诉人已成功证明本政策第2(a)条中至少一项要求,优先投诉将成立。有关域名将根据点商标管理机构的注销域名注册程序被发回可接受注册的域名库中。排列中剩余的多方争议将被全部不被接纳。

  i.诉讼程序的可行性
   根据第 2 (a)条中所述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在强制行政程序开始或该程序结束之后,把争议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单独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决 域名注册应被注销,点商标管理机构将在接到中心发出的行政专家组裁决通知十 (10) 个工作日之后执行该裁决。除非点商标管理机构在这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注册人的正式文件(例如由法院书记员签字归档的投诉副本),表明注册人已针对该已注册的域名和当事各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互 易将如期执行裁决。如果点商标管理机构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此类文件,点商标管理机构将不会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并且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直至收到 (i) 令点商标管理机构确信双方已解决争议的证据;(ii) 令点商标管理机构确信注册人的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据;或者 (iii) 相关法院发出的驳回注册人诉讼或者责令注册人无权再继续使用注册人域名的指令副本。